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3 号)核准,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2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0.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62,403,200.00 元。扣除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承销费 48,433,382.64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813,969,817.36 元,已由民生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07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备注:扣除发行费用 7,727.2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8,513.11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和宿迁科思化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方,民生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臧宝玉、范信龙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注:前述横线空格处具体金额分别为:(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5,000.00 万元,(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200.00 万元,(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 4,000.00 万元,(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1,800.00 万元。)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0) 00071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