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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72.29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46,838.29 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 14,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89%。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4,000 万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发表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8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4,235,44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6,569,454.4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5,846,528.36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722,926.13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0 年8 月 14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00Z0030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若本次公开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金额,公司将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对超过部分予以适当使用。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同时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超募资金 14,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46,838.29 万元)的29.8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8 月 31 日,正帆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超募资金 14,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14,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正帆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