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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机构获监管“正名”头部平台迎重大利好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内涵与范围作出界定,加强了风险管理、合规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新规最大亮点是充分肯定了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这对乐信等头部金融科技平台是重大利好。

助贷机构获得监管“正名”

整体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指明了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

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乐信副总裁张俊表示,《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模式,进行了规范,再次强调“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但同时也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须独立自主外,其他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等。

这一点说明监管层对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不断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

360金融CEO吴海生也认为,《办法》基本沿用之前征求意见稿,与之前他们的政策预判及合规布局都高度吻合,其正式发布重大利好行业发展,必将促进市场资源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办法》内容非常清晰地透露出了上层监管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助贷行业的监管态度及监管原则,即监管层从大面上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助贷行业是持宽容、支持的态度的。尤其在过往助贷行业因政策不确定性高而常被资本市场低估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行业未来走向会越来越明确、监管不确定性也将随即消失。”吴海生道。

头部公司迎多项利好

吴海生认为,从整体来看,《办法》对助贷行业及大型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释放利好。

一是对地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不搞一刀切,松绑互联网银行。根据银行互联网贷款现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给予了地方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际上实现了对互联网银行的全面松绑。

二是允许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对于助贷行业而言,这项规定扫除了收费合规道路上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是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对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这也将利于市场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

四是放管结合,在弱化指标管理的同时预留充分的监管干预空间。

乐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乐信此前的判断一致,与乐信的核心能力匹配,乐信也抓住了合规发展的要求。在利好政策下,乐信凭借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及稳健经营策略,通过大力发展契合新规及监管要求的模式和业务,将有效推动消费金融触达更多人群,拉动消费复苏。平台自身也会赢得越来越多合作伙伴和用户信任,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张俊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科技赋能金融”的要求与理念进一步彰显。互联网贷款业务红火,一方面银行应独立开展核心风控环节,另一方面说明贷款合作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肯定。具有场景、科技优势,业务合规稳健的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在品钛执行副总裁李惠科看来,在金融科技公司赋能银行的过程中,互联网公司有动力加大科技属性弱化金融属性。并且,现在市场都很清晰的一点是,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对自己的定位都更清晰了,以前有一些to C业务的供应商更多地转向to B。品钛作为最早一批定位to B的科技金融服务商,早在2016年成立时也都意识到,要把业务重心放在技术服务上,通过服务金融机构,向最终客户提供服务。

李惠科指出,在传统银行重合规重集中式管理的指导下,创新迭代的速度是很难跟得上数字化变革的节奏的。而金融科技公司以新技术为契机,以创新为动力,以敏捷为优势的运作思维就是对传统银行的一个有效补充。一般来说,传统银行主要在互联网获客、互联网运营以及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包括大数据技术、AI技术、风控模型等需求迫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科技公司有很好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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