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次文化和旅游部新出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歧视,若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10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近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刚刚过去的十一假期,北京市民嘉禾选择和家人一同出游,早已习惯在线预订旅游产品的他,最担心的就是碰上旅游平台“杀熟”。他说:“家里很多出去玩的东西都是我去准备的。有一天突然看到家里人也在看软件,发现价格怎么和我的不一样,就是有‘杀熟’的感觉。”
近年来,线上旅游平台屡屡被用户曝光,同一段行程、同一家酒店或服务,不同的用户可能被平台提供不同价格。此次文化和旅游部新出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歧视,若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多方调查和反馈,在线旅游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方面。对于游客投诉反馈强烈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预定,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评价。而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对平台经营者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文旅部门应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