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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 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投资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证券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投资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投资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证券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经核查,证实投资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投资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证券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后当地证监局对投资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后当地证监局对投资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从业小贴士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方网站要求,进行管理人登记,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2014年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到2018年6月底,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接近2.4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基金财产托管要求: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其信息优势,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本案中投资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显然这是一种违规并且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2、关于“对冲基金”:其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对冲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本案中投资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关于挪用基金财产问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实践中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投资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所以对于私募基金从业者而言,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与合规底线,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三、投资小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要摸清底细。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关注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做到合同条款不留白、每页合同要留痕的原则,以防止合同内容被篡改,合同文本被抽换等情况的出现。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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