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明确和细化度假区设立流程及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浙江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
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产品、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具有优质服务及一体化管理,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截至2019年底,浙江共有50家省级旅游度假区,4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数量和发展质量都居全国前列。2019年,全省旅游度假区接待游客1.37亿人次,实现总收入619.65亿元。全省度假区现拥有房间8万间,五星级酒店25家。
《办法》将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并明确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考核机制。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申报,申报与设立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正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省级旅游度假区每两年考核1次,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陆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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