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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南京市测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前述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按照前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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