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为维护公司进入精选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了《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进入精选层的条件;
3)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当公司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20%(如有),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如有)。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