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15日公布了广东省高院对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陆志峰的妻子刘伟娟受贿案二审判决书。刘伟娟被认定受贿162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刘伟娟与丈夫陆志峰共谋,由陆志峰利用其担任广汽集团总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中山某众公司、中山某田公司、广州新某瑞公司在承接广汽集团汽车销售业务、广汽集团汽车零部件运输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由刘伟娟经手收受中山某众公司实际负责人、中山某田公司董事长胡某、广州新某瑞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所贿送的房产及车位,总价值人民币1390.01万元、港币276万元,折合人民币约1627.37万元。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伟娟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伟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刘伟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伟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伟娟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刘伟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唯将扣押在案的宝马牌轿车作为行贿财产予以没收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刘伟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随案移送、扣押自上诉人刘伟娟的手表、肩包、项链、手镯、玉坠、戒指等物品一批,予以变现后折抵罚金,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