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集团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营销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须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处罚措施及规定。
处罚原则
(一)教育、预防第一,处罚第二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员工,预防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二)无依据不处罚原则:任何行政处罚必须遵照相关制度、行为准则,如果没有书面的制度、行为准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员工有权拒绝处罚并申请复议;
(三)领导问责原则:员工与工作相关的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对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如果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对所属
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纵容、包庇,则给予记过、记大过甚至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数罪并罚原则: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制度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对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种类
(一)A级:开除(引咎辞职);
(二)B级:留司察看,考核期为12个月;
(三)C级:降职(同时降薪两级),降职无限期;
(四)D级:记大过(同时降薪一级),考核期为6个月;
(五)E级:记过,考核期为6个月;
(六)F级:严重警告等,考核期为3个月。
第一条 降职后六个月内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其他行政处分撤销前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
第二条 对于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的员工,情节轻微者可以单独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重者,在行政处罚的同时,须给予相应的绩效处分。
第三条 对总经理级员工出6分(含)以上,一般干部3分(含)以上、普通员工1分(含)以上的绩效处罚,必须同时附加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员工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绩效处罚。
第五条 如果当事人在6个月内被严重警告处罚达两次,则为记过一次;若在12个月以内被记过处罚达两次,则为记大过一次;若在12个月内被记大过处罚达两次,则对责任人进行降职及以上处理。
第六条 集团各级人事部门须将所辖员工所受行政处罚事实予以书面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