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为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流转,暂免向加工贸易企业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所有情况,根据《公告》要求,均免征内销缓税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的,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根据《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选择按进口料件内销征收关税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关于“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的规定,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时,需要缴纳关税缓税利息。按照《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3、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销售保税货物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按照《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二、加工贸易企业日和申请暂免缓税利息?
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后,将自动免征。企业无需另行申请。(经济日报记者 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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