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一事,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广泛关注。事件当中,鲍某某声称他与“养女“是“恋爱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的做法,在网上引得一片哗然。尽管鲍某某的说法并未得到女方的认可,但是,这一“搅浑水”的举动却让公众开始担忧:当前我国法律对“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是否可能过低?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性同意年龄线从14岁提高至16岁。朱列玉代表在拟提交的议案中提出: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
性同意年龄,指的是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如果与没有达到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表示“自愿”,都属于犯罪行为。这一规定的存在意义,在于防止青少年在对性行为的可能后果没有足够判断力的情况下,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属于强奸,这当然易于识别。但是,在实践之中,不少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都是被别有用心的成年人“诱奸”的。性同意年龄的设置,正是为了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不被所谓的“自愿性行为”伤害。在施害者扮演老师、医生甚至养亲等具有一定权威的角色时,他们在阅历、知识与权力上的绝对优势,很可能会让受害方在引导之下“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但事实上,这同样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性侵害。
此前,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14岁被视为我国法定的性同意年龄。性同意年龄的划分,决定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障力度,因此,它必须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以及对性行为的了解程度。如果这道线划得太低,很可能会让一些幼小的孩子在受到伤害后求助无门。
大多数人在14岁时还在上初二,很难想象,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能对性行为的后果有充分了解。无知懵懂的状态,让这些未成年人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猎物。从世界范围来看,14岁的标准明显偏低,加拿大与英国的性同意年龄均为16岁,美国因各州法律不同,性同意年龄在16-18岁之间。此外,一些国家对于有权力关系的双方发生性行为有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德国就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与发生性行为的另一方之间存在监督、扶助、教育、医疗、矫正、看护等特殊关系,性同意年龄会被提高到18岁。这说明,哪怕是这些在我们印象中性观念较为开放的国家,他们对于性同意年龄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朱列玉代表的建议,显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立法工作者认真考虑。
性同意年龄的设置,不是要让未成年人对性的概念敬而远之,更不是要让公众“谈性色变”。因为保护未成年人,恰恰要让他们对性知识有更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之所以常常受到与性有关的伤害,正是因为他们并未获取足够的性知识,建立完善的性观念。对此,社会必须摆脱视“性”为洪水猛兽的陈旧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据媒体报道,朱列玉代表在建议中提到:有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这一数字,理应引发我们的警醒。
目前,我国的性教育工作依然有待加强,在实践中,在中小学中负责性教育的教师既缺少相关教学经验,也缺少合适的教材。2017年3月,由北京师范大学编写,被誉为“中国最好的一套性教材”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发行使用,但没过多久就因为部分家长质疑其“不健康”被暂停使用。未成年人无法从学校得到正确的教育,便很容易到其他渠道去汲取扭曲的性知识,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应更加重视。(罗广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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