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创板的退市制度也更为严格。《报告》称,科创板不再单纯因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而强制其退市,而是设置了组合性财务类退市指标,力求精准清除“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称,下一步建议以科创板成功推出为契机,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渠道。探索培育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11月25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作为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的科创板,多项创新制度已经与成熟市场接轨,但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报告》下一步建议以科创板成功推出为契机,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科创板动态评估机制。
多项创新制度已与成熟市场接轨
以培育更多科技创新企业、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经过七个多月筹备,科创板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首批25家公司于7月22日正式上市交易。
科创板有多项制度创新,包括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更富包容性的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灵活高效的交易制度等。
其中,在试行保荐人“跟投”制度方面,《报告》称,长期以来,A股市场由于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也不完善,新股发行中粉饰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等欺诈发行现象时有发生。在试点注册制过程中,为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科创板建立保荐机构强制跟投机制,强制要求保荐机构跟投新股发行规模的2%~5%,锁定期限为2年。
科创板的退市制度也更为严格。《报告》称,科创板不再单纯因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而强制其退市,而是设置了组合性财务类退市指标,力求精准清除“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科创板不再设立退市整理期、暂停上市等程序,符合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程序大为简化。科创板退市监管更为严格,依靠贸易收入等非主业收入“保壳”等行为将不再被认可。
“科创板多项创新制度已经与成熟市场接轨。”《报告》称。
审核提速,市场化定价机制初见成效,投资逐渐回归理性
截至11月26日,已有56家公司登陆科创板,过会公司超百家。从三季报看,9成公司报喜,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正增长,其中传音控股净利润增幅高达732%。
交易所审核有所提速。“近期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审核进入常态化,继续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机制,市场总体上比较认可。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交易所审核节奏有所加快。”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在本月初召开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宣布一周年吹风会上表示。
市场化定价机制也初见成效。11月19日,祥生医疗公布了发行定价,最终确定为50.53元/股,低于主承销商投价报告估值区间(50.57元/股-55.62元/股)下限,这是科创板新股首次打破投价报告的估值区间。
市场化机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公司股价破发。11月6日,科创板昊海生科与久日新材两只个股盘中破发,是科创板开板以来首次出现破发。目前已有6只科创板股票出现过破发。
申万宏源(000166,股吧)研究所认为,科创板部分新股出现破发在预期之中,是正常的市场现象。这彰显了新股发行机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折射出科创板市场投资逐渐回归理性。从供给端来看,10月份以来,新股发审节奏明显加快,叠加预期未来两个月新股发行或依然维持较快速度,新股稀缺性下降,新股上市溢价水平理论上会受到制约。这将倒逼机构理性报价,二级市场对科创板新股也将更加“挑剔”。
《报告》建议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报告》称,科创板的制度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下一步建议以科创板成功推出为契机,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渠道。
“可考虑利用上海已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的有利契机,探索培育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在举证责任方面,鉴于证券市场违法犯罪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难以举证、查处困难,可考虑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辩方举证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报告》称。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新京报记者分析称,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是一个构想,就目前来讲,现有科创板主要还是要加大信息披露监管,这是重中之重,因为科创板的包容性是最高的,越包容越要强监管,更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同时要划定责任边界,尤其是要明确市场中介、券商等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保荐人、承销人、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都应该纳入到重点监管中,发现问题要负连带责任,这是加大犯罪成本的最根本手段。
“除了证券中介结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外,作为经办人也应该以自然人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才能防止有些职员随意地触碰红线。”董登新说道。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证券市场违法领域,由于侵权方往往具有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其关于某些行为合法合规及合理性的举证能力优于普通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而采取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解决这类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这种举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报告》还提出,建议建立科创板动态评估机制。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定期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动态评估。试点成熟一项推广一项;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尽快根据试点相关情况进行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